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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非法侵占绿地处罚案例

发布时间:2025-12-26 16:01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1.基本案情

  某公司未办理绿地占用手续,在兴昌路与凤宾路交叉口绿地施工,经核查,非法侵占绿地面积13.5㎡。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绿化行政执法与行业监管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锡城管发[2023]62号)文,新葡澳京入口与市城管局各负其责、联动执法,按规范程序做好现场前期处置、违法案件移送、违法事实认定、涉赔处置,并敦促违法单位完成绿地恢复等工作。

当事人违规占用绿地

当事人违规占用绿地

  2.法律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限期归还”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处罚决定

  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3.5平方米,符合《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绿化)》序号5中第2等次“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处750元/平方米以上1000元/平方米以下罚款”的裁量情形;鉴于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改正,按照《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裁量基准》中罚款为一定幅度且是否改正未作为裁量情形的,未改正的一般在确定的裁量等次罚款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予以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487.5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三十日内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

督促当事人完成绿地恢复工作

  4.案件启示

  城市绿化是重要的生态资源与公共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依规使用,严禁擅自占用、破坏。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应当征求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城市绿地审批手续,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因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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